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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晴妹与何尾妹、翁源县惜福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晴妹,何尾妹,翁源县惜福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44号原告:冯晴妹,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辉,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尾妹,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翁源县惜福环保有限公司,住所翁源县龙仙镇上垃圾场路左边房屋。代表人:邓经理。原告冯晴妹与被告何尾妹、翁源县惜福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冯晴妹因被告翁源县惜福环保有限公司名称不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晴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28元,减半收取计1387.14元,由原告冯晴妹负担。审 判 长  张瑞群人民陪审员  肖小梅人民陪审员  陈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