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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其福、王国强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福,王国强,王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王其福,男,192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王永祥,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王其福与王国强、王永祥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3月07日向王国强、王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强、王永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1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