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文旺、王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文旺,王谦,贺业定,王大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文旺,男,生于1981年2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谦,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业定,男,生于1972年12月19日,汉族,住南召县。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伟,男,生于1977年2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俊文,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文旺、王谦、贺业定因与被上诉人王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安文旺、王谦、贺业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付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