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永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西环南路1号,联系方式1350327****。被执行人樊永进(樊骆驼),男,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樊永进(樊骆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献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8-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