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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健与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437号原告:周健,男。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有为。原告周健诉被告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