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健与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3437号原告:周健,男。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有为。原告周健诉被告深圳市天呈琥珀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超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