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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明安与王立刚买卖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安,王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明安,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立刚,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王明安诉被告王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