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明安与王立刚买卖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安,王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王明安,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王立刚,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王明安诉被告王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