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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良辉与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良辉,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581号原告:万良辉,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0723X。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良辉诉被告江西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良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良辉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万良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4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审判员  曾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