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杨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杨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30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法定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公司职工。被告:杨明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诉被告杨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明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奉继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