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辖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守展与伏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伏涛,杨守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守展,男,1955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伏涛因与被上诉人杨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审查,现经阅卷审查,本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伏涛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虽在连云港市××区,但因住所地房屋被第三人查封,现实际居住地在赣榆区××刘庄村。本案应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为海州,因此,伏涛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伏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伏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其理由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而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居住地点在赣榆,故应由赣榆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裁定因涉案合同履行为��州,从而确认海州区法院有管辖权违反规定,因为本案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海州,故该说法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关于合同履行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清楚明确,上诉人伏涛在上诉中仍然提出与该规定相反的上诉意见,系其对法律认识不足或理解有误。因此,上诉人伏涛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安述峰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腾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