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81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周朝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周朝阳,王运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81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陈龙,行长。被申请人:山西正阳轻钢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钢材市场通达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周朝阳。被申请人:周朝阳,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申请人:王运天,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255579.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周朝阳名下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东一餐饮楼C-1-20号1层房产(房产证号:运房权证字第××号)、王运天名下位于运城市双桥路姚暹渠1V区22号(房产证号:运市字第××号)以及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东一餐饮楼C-4-5号4层房产(房产证号:运房权证字第××号)、周朝阳名下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南区钢材市场(运政国用2010第01855号)以及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东路东侧(运开国用2014第01007089号)土地使用权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朝阳名下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东一餐饮楼C-1-20号1层房产(房产证号:运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运天名下位于运城市双桥路姚暹渠1V区22号(房产证号:运市字第××号)以及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东一餐饮楼C-4-5号4层(房产证号:运房权证字第××号)两处房产,期限为三年。三、上述两项保全财产金额不足时,查封被申请人周朝阳名下位于运城市空港新区南区钢材市场(运政国用2010第01855号)以及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钢材市场东路东侧(运开国用2014第01007089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