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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淑君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崇军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君,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3行初16号原告:郭淑君,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镇东老滩村吴屯3—47号。委托代理人:侯冠剑,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53号。法定代表人:姜天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士彬,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样,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崇军,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普兰店市公司城子坦油库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吕明君,男,1953年2月2日出生,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君诉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高崇军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为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君撤诉。审 判 长  阎善雱审 判 员  史振红人民陪审员  丛中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