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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健萍与被告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萍,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64号原告:陈健萍,女,汉族。被告: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小三条路98号宝隆大厦8楼。原告陈健萍与被告黑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健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健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起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