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文辉与蔡井军督促支付令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文辉,蔡井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4民督19号申请人:唐文辉,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突泉县。被申请人:蔡井军,男,55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申请人唐文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唐文辉称,2015年5月,被申请人蔡井军雇佣我运送沙子,经结算后,仍欠我劳务报酬12,900.00元,被申请人蔡井军于2016年12月5日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口头约定2个月后付清。后我多次索要至今未果。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一枚。要求被申请人蔡井军给付申请人唐文辉劳务报酬款12,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付令:被申请人蔡井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文辉劳务报酬款12,900.00元。申请费40.00元,由被申请人蔡井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