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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闫培军与郭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培军,郭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培军,男,1974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郭建伟,男,1967年7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培军与被执行人郭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培军书面申请撤销对郭建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