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贻铭、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铭,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贻铭,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房地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94932-3。本院的(2016)鄂12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宁市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700元(含案件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