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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志明、朱四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志明,朱四德,赵昌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志明,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辉,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四德,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露,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昌慧(曾用名赵昌会),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因与被申请人朱四德及赵昌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12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余志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因出借人朱四德不能够证明赵昌慧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余志明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贷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依据不足。二、二审认定涉案借贷关系的形成系通过柯新生介绍赵昌慧向朱四德出具借条获得借款的事实不清。在一、二审诉讼中,赵昌慧均陈述其向朱四德所借款项用于了买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借款用途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所需。且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对其妻子赵昌慧为何向朱四德借款,借款多少并不知情,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及子女均有工资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等并不需要向外界借款。赵昌慧的借款的行为,是其买六合彩用于赌博等非正当行为所发生的个人债务。三、二审判决结果错误。再审申请人余志明提出,涉案借款11万元应认定为赵昌慧的个人债务,应由赵昌慧个人偿还。二审判决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以再审申请人余志明不能举证证明赵昌慧所负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活动,将赵昌慧的个人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判令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加重了再审申请人余志明的举证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再审申请人余志明提出,赵昌慧向朱四德借款所负债务,借款用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所需,而是用于赌博买六合彩等不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个人债务性质。二审认定朱四德系赵昌慧的善意债权人没有事实依据。从涉案借贷关系形成原因来看,出借人朱四德称其与借款人赵昌慧发生借贷关系前并不相识,系经柯新生介绍认识的,那么朱四德向根本不相识没有任何往来的陌生人赵昌慧提供借款资金,对赵昌慧的本人及家庭情况不作任何了解,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及借款实际用途均没有进行了解,便轻信介绍人、借款人赵昌慧借款用于生意周转的谎言,并以出借人朱四德对介绍人柯新生的个人信赖,向借款人赵昌慧提供借款资金,由此发生的借贷关系并不能作为确认朱四德对涉案借款债权具有善意。四、再审申请人余志明与赵昌慧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应当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对赵昌慧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背民间借贷应根据债务形成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原因、去向等因素的原则进行判断。赵昌慧向外发生的巨额债务中再审申请人及子女帮助赵昌慧偿还了几十万元,因此,赵昌慧所负债务均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而且赵昌慧在一、二审中均自认向朱四德的借款用于赌博买六合彩是不争的事实。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二审判决余志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改判余志明对赵昌慧的个人债务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予以再审。朱四德陈述意见,余志明不服二审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余志明的再审申请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合法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对赵昌慧向朱四德借款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赵昌慧的借款用于赌博买六合彩等不正当行为,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赵昌慧的借款用途完全属于个人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借款人赵昌慧通过柯新生介绍向朱四德借款并称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做生意,赵昌慧借款时向出借人朱四德承诺待工程完工结算后就偿还借款。诉讼中,赵昌慧自认借款用于赌博或买六合彩是逃避承担责任的行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再审申请人余志明与赵昌慧系合法夫妻,为了逃避合法债务的偿还责任,作为夫妻关系存续多年毫无变故,双方离婚协议有转移财产之嫌。事实证明,余志明与赵昌慧离婚时将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黄畈五组的房屋登记在其子余超名下,有意逃避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故二审判决余志明与赵昌慧共同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的事实清楚。事实上,赵昌慧向朱四德借款时称,借款用于做生意,从未提及过买码,结合借款人的年龄,出借人有理由相信赵昌慧,故赵昌慧所欠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四德向赵昌慧讨债时,余志明与赵昌慧并没有进行离婚登记,且余志明明确表示愿为赵昌慧偿还债务。赵昌慧与余志明离婚行为有明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情形,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咸安区黄畈村五组33号一栋二层半房屋登记在余超名下,而该房屋于1997年建造,余超不可能出资建设,房屋产权归余超所有,双方仅享有居住权与事实不符。1997年余超仅12岁,没有收入来源,如何出资建房,明显与事实相违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余志明应当承担借款连带偿还责任。赵昌慧未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赵昌慧出具借款借条多次向朱四德借款11.3万元,赵昌慧对其在借条上签署曾用名赵昌会名字的借条均予以认可。当事人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是确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朱四德以赵昌慧出具的借条所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应予以确认。赵昌慧作为涉案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余志明与赵昌慧系合法夫妻,其对赵昌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做生意为由与朱四德之间发生的借款本息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余志明申请再审提出,赵昌慧向朱四德借款虽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余志明及家庭其他成员均有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无需向他人借款,赵昌慧与他人发生借款完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可能,赵昌慧与他人之间所负债务属于个人所负债务,并认为赵昌慧在原一、二审诉讼中均陈述其向朱四德所借款项用于了买六合彩等赌博活动,朱四德向赵昌慧提供借款存在过错,涉案借款虽发生在赵昌慧与余志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余志明对赵昌慧所负债务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余志明对赵昌慧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以及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偿解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对其申请再审主张涉案借款属于赵昌慧个人所负债务,以赵昌慧在原一、二审中自认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生产经营所需,用于赌博买六合彩等不正当行为,但再审申请人余志明对其该项主张不能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余志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志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涂海兰审判员  陈 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子涵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