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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润泽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宁波润泽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912号之一原告: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32121625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昌兴街*号(2-58)(2-59)。法定代表人:俞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华,执业证号13302201110431631,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恩,执业证号133021198910625888,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润泽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7471379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严亚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栋,执业证号1330220141040774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奇,执业证号1330220171089786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润泽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东永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惠珍审 判 员  杨晨炯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燕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