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欧阳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93号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欧阳渐。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