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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仁江与王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江,王伟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289号原告:刘仁江,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龙,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江与被告王伟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江已收到被告王伟龙支付的赔偿款18000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现原告刘仁江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