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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肖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肖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943号原告:张玉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肖叶,女,52岁,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张玉峰与被告肖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玉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张玉峰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