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玉峰与肖叶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肖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943号原告:张玉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肖叶,女,52岁,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张玉峰与被告肖叶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玉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张玉峰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