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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337潘爱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3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爱华,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潘爱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爱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潘爱华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今日大酒店出发,行驶至相城大道民生银行前路段,与路边的花坛相撞,后被查获。被告人潘爱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mg/100ml,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爱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证人邓某、曹某、施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爱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爱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爱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