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柯芬与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芬,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柯芬,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寨山区临江源三村243。被执行人: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文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芬与被执行人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石华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