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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禹岐与吴淑侠、佟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禹岐,吴淑侠,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林禹岐,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淑侠,住白城市。被执行人:佟艳,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林禹岐与吴淑侠、佟艳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