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禹岐与吴淑侠、佟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禹岐,吴淑侠,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林禹岐,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淑侠,住白城市。被执行人:佟艳,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林禹岐与吴淑侠、佟艳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