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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吕其武与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武,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1740号原告:吕其武,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西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吕其武与被告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其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西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其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侯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1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侯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8月13日。同日,原告向被告侯强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被告侯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被告侯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3日,被告侯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吕其武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期限90天,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全部归还,借款打入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6人民币46500元,其他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同日,原告吕其武向被告侯强账号62×××06转账支付46500元,原告主张剩余借款3500元系现金支付。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吕其武提交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其与被告侯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偿还涉案借款。现原告吕其武要求被告侯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借款到期日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侯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其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