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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与刘学安、姬永生、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安、姬永生、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立案的(2015)和执字第136号案件,执行标的为30000元(利息截止为2015年5月27日),已执行22400元,剩余款未能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要求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我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及利息103683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本院(2015)和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和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