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耀宾诉柴高亮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宾,柴高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96号原告:贾耀宾,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住所襄汾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高亮,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所襄汾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保,襄汾县南辛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耀宾诉被告柴高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贾耀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耀宾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耀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