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金海林与杜国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林,杜国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440号原告:金海林,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英额布镇英额布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国玮,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前十委*组。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文福路南岭广场汇鑫大厦。法定代表人宋维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芝军,该公司职员。原告金海林诉被告杜国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金海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海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林诉被告杜国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奕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