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永海与巩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海,巩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02行初61号原告:罗永海,住巩留县。被告:巩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巩留县巩留镇。原告罗永海诉被告巩留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强制扣留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扣留车辆返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永海承担。审 判 长 卢建雯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