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靖、刘志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靖,刘志凤,天津华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靖,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祥和中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天津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凤,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华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永安里7-1-101。法定代表人:王庆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鸿,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曾靖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凤、原审第三人天津��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靖于2017年6月5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曾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记员刘晓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