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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姜如勇申请执行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如勇,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姜如勇,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中吉街263号。法定代表人:刘应田,系公司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姜如勇申请执行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6)川0703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开县渝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