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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永得与被执行人张世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得,张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得,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世斌,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永得与张世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斌于2017年6月14日将案款128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