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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志炜、陈耀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34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耀炽,陈志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407号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746065。负责人:常旺东。委托代理人:赵一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国喜,该公司职员。被告:陈耀炽,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志炜,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耀炽、陈志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耀炽、陈志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