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字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傅铁牯与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铁牯,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字399号原告:傅铁牯,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46605-4。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大道555号节能科技园14栋6层,组织机构代码:72819388-8法定代表人:周倩仪,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铁牯(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三被告价值10400元的财产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铜鼓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铜鼓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5×××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