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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欣与巨丽、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巨丽,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652号原告:王欣,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巨丽,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城街南侧铜锣湾花园8-1-1901。法定代表人:李军凯。原告王欣与被告巨丽、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欣于2017年6日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欣负担。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俊龙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