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戴忠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戴忠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00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真、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忠桦,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忠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忠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