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栾丕晓与李忠义、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丕晓,李忠义,李涛,李某,管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154号原告:栾丕晓,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忠义,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系李忠义之女),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涛,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200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系李某姑姑)女,1962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管秀梅,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栾丕晓与被告李忠义、李涛、李某、管秀梅借贷纠纷一案,栾丕晓曾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以李忠义、李涛、李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李渊明生前向其的借款20000元,本院以(2016)鲁0203民初XXXX号案件(以下简称本院XXXX号案件)立案审理,该案诉讼过程中,栾丕晓于2016年10月17日撤销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判决李忠义、李涛在借款人李渊明遗产范围内偿还栾丕晓借款20000元。李忠义不服该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于2017年2月9日以(2017)鲁02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XXXX号民事判决,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通知李某、管秀梅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栾丕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李渊明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4日借款人李渊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李渊明于2015年12月14日因病去世,被告作为借款人李渊明的遗产继承人,其中,被告李忠义为李渊明之父,被告李涛为李渊明之子。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向原告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如所请。经审查,李忠义系李渊明之父亲,李渊明之母亲已去世;李涛、李某系李渊明之子;李渊明与其前妻栾旭林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栾旭林20XX年XX月XX日死亡;李渊明于20XX年XX月XX日与管秀梅登记结婚;李渊明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本院认为,根据栾丕晓所诉,其债务相对人应为李渊明,因李渊明已死亡,应由其所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栾丕晓所诉的被告系李忠义、李涛以及本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李某、管秀梅均系李渊明之法定继承人,其中李某属未成年人,其亲生父母也已死亡,应当由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活动。李渊明在李某之生母栾旭林死亡后与管秀梅再婚,李某与管秀梅形成抚养关系,管秀梅系李某之继母,因此,李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有其祖父李忠义和继母管秀梅,应当由有关部门对李某的监护人身份进行指定,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否则李某单独作为本案主体参加诉讼不适格,栾丕晓之起诉应予驳回,待李某之监护人身份指定之后再行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丕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栾丕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崔 岩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