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居长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兵,居长胜,石家庄贝灵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542号申请人冯成兵,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申请人居长胜,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通州。被执行人石家庄贝灵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经理。本院在执行冯成兵、居长胜与石家庄贝灵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