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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龙忠明、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忠明,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陆华强,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龙忠明,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华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严文杰,该公司经理。龙忠明与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陆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陆华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忠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88183.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陆华强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772.26元到三江县人民法院帐号并兑现给龙忠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陆华强、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陆华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忠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陆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捷晟运输有限公司、陆华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忠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