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韩博宇、蔡兆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博宇,蔡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韩博宇,男,1998年7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天津市交通工程技术学校学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蔡兆雨,男,1999年6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杜某,女,1978年6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博宇与被执行人蔡兆雨、杜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