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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智鸿物资有限公司、陶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智鸿物资有限公司,陶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智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梁丽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巍,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智鸿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我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巍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陶巍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