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洪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洪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5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站前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连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洪振(又名何鸿震),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洪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