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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张树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清,张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清,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树利,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文清与张树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文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6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81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人李文清与被执行人张树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3512元张树利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3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