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苏静坤郭志双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静坤,郭志双,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2436号原告:苏静坤,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兴隆山牧场。被告:郭志双,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兴隆山镇兴盛村新立屯。被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兵,该单位职员。苏静坤与郭志双、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