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恒飞与杨建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恒飞,杨建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030号原告:蔡恒飞,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杨建杰,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恒飞与被告杨建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恒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恒飞撤诉。审判员 陈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存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