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洲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2-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56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洲,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洲酒后驾驶云A×××××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市昌宏路中凰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9.69mg/100ml(乙醇/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周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及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