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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光勇、黄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光勇,黄淑华,宁金虎,卢环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596号申请人:廖光勇,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人:黄淑华,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廖光勇之妻。被申请人:宁金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申请人:卢环娥,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宁金虎之妻。申请人廖光勇、黄淑华与被申请人宁金虎、卢环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光勇、黄淑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金虎、卢环娥在宜丰县劳动就业局的工程款、同安乡敬老院的工程款、宜丰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款、石市中学宿舍楼的工程款、新庄镇水库的维修工程款共计168万元依法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便今后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金虎、卢环娥在宜丰县劳动就业局的工程款、同安乡敬老院的工程款、宜丰县妇幼保健院的工程款、石市中学宿舍楼的工程款、新庄镇水库的维修工程款共计168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金虎、卢环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