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2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