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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029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