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28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职务:行长。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向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