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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28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理人卢某某,职务:行长。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向原告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