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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易章与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章,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214号之一原告:易章,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大塘村唐湘大市场5栋609室。法定代表人:苏利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璞,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章诉被告长沙利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