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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邬某申请人胡某某诉被执行人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的(2010)武民终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邬某将位于黄陂区前川街向阳大街饲料公司宿舍一单元5楼二室一厅的房屋产权手续协助过户到申请人名下。二、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房屋过户裁定)。当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表示所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武民终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安 搜索“”